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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試吃不用付錢 #試用也不用付錢嗎
不少工作都會訂一個試用期或實習期間,讓雇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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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試吃不用付錢 #試用也不用付錢嗎
不少工作都會訂一個試用期或實習期間,讓雇傭雙方彼此磨合。在這當中,到底能不能拿薪水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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🎸試用期最少要給勞基法的最低薪資
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特別規定。
因此,不管雙方契約中對試用期是怎麼約定的(不給薪、試用期後改正職),只要有僱傭關係,試用期也要適用勞基法的規定。也就是說,要有工時的保障、休假的保障、勞保的保障以及最低薪資的保障。
以現在來說,試用期最少也應該要拿到時薪133、月薪21009元。

🎸「教你」也要給生活津貼
不少工作機會打著「實習、教學」的名義,讓雇主可說:「我教你工作技能都不收你學費了,為什還要付你錢?」
但是,這種學習技能的僱用關係屬於勞基法64條的「技術生」。
技術生雖然不受最低工資的保障,但依照65條必須要約定訓練項目、膳宿負擔以及「生活津貼」的規定,還要送到主管機關備查。
雇主不可以拿上面的理由,來免除自己給錢的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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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大賣場常見試吃文化,讓你吃了再來購買。有些雇主也會用這個理論來正當化試用期,說試吃不用錢,為什麼試用要錢?
這種說法看似有理,只是換個方式想,試吃食物只給你吃一口,但試用的人才可是用盡全力在工作,沒有因為試用期就少工作呀?
勞基法大概就是秉持這樣的精神:「你有工,就有酬」,用以維持雇傭關係之間最基礎的道理,也避免勞工在不均等的地位關係下,被雇主濫用私法關係剝奪過多的權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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